宋某系岚山区某小区业主,该小区西门安装了非机动车道道闸杆。2023年4月25日晚8时许,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进入小区时,被非机动车道道闸杆砸倒,致宋某受伤,车辆部分受损。事故发生后,宋某入院治疗,经诊断为膝关节损伤、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、膝内侧半月板损伤等,支出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548元,物业公司为宋某垫付医疗费1900 元。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814元。而物业公司则认为,宋某被非机动车道道闸杆砸倒受伤,系因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,跟车太近导致,不认可宋某提出的赔付金额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不能判断事故发生前道闸杆的实际状态,但物业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,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做调试管理,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工作。涉案小区非机动车道道闸杆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用设施,在其安装调试时,应对相关感应区域做到合理设置。宋某通过感应区时,道闸杆并未发生反应,而仍在自动下落,致使事故发生。小区进出口作为居民重要活动区域,物业公司理应重点做好巡检工作,对小区进出车辆和居民做必要的观察和管理。但事故发生时,该社区物业并未对跟随前车进入小区的宋某进行一定的提醒和阻拦,也未及时手动控制道闸杆抬起。该道闸杆降落造成他人损害,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,在未充分举证证实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,对宋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同时,宋某作为小区成年居民,应按照社区物业管理的要求进出小区,在其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小区时应注意仔细观察、谨慎通过。事故发生时,道闸杆正处于下降状态,宋某应预见到道闸杆下落前的短暂时间存在安全风险,其行为存在过失,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。
经法院认定,宋某的损失为25814元。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、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,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 50% 的责任,宋某自负50% 的责任,扣除已垫付的1900元医药费,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007元。
为方便管理,很多小区在出入口设置了非机动车道道闸杆,其本质是规范小区管理秩序,保证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。但绝不能“一装了事”,还应提升服务意识,细化管理措施。对于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的设施,除了选择最便利的系统设置外,还应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相对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。同时设置警示标识,加强宣传提醒,及时来更新维护,切实做到消除危险,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。作为业主,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,遵守小区设备设施运行规范。尤其在骑行进出小区大门时,要注意停车观察、减速慢行,安全谨慎通过,以免发生安全事故,造成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。王伟王欣欣